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吴锦松、郎涛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安徽优构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安徽优构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五星工业区内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经营范围:建筑用磷石膏、脱硫石膏砌块、空心模盒、新型建筑材料研发、销售及委托生产;外加剂、防水材料、保温材料销售。(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收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各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股东姓名或 名称 |
认缴情况 |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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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数额 |
出资时间 |
出资方式 |
出资数额 |
出资时间 |
出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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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锦松 |
3000万 |
2013.9.5 |
货币 |
300万 |
2013.9.5 |
货币 |
郎涛 |
200万 |
2013.9.5 |
货币 |
200万 |
2013.9.5 |
货币 |
合计 |
5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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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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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权限。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最多的股东召开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每年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如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如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如集股东会会议的,由监事如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吴锦松担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长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放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郎涛担任,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能: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赋予的其他权限。经理列席执行董事主持的会议。
第十七条 设监事一人,由郎涛担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临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七)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主持的会议。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吴锦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天未答复的,视同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为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天内向原公司登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须续存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章):
2015年4月29日